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公告
第 1704 號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》和《獸藥管理條例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,我部組織修訂了研制
新獸藥使用一類病原微生物審批等 13 項綜合辦公辦事指南(見附件),現予公布,自 2012 年 3 月
1 日起施行。農業部第 446 號公告同時廢止。
特此公告。
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
附件: 農業部行政審批綜合辦公辦事指南 (請點擊下載查看)